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格权拟单独成编
防性骚扰保护对象拟不仅限于“妇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7日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共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6个分编。其中,人格权单独成编,作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第三编。
草案显示,人格权编对人格权集中作出详细规定,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就此介绍说,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是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落实宪法“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要求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单独的人格权法,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分布在多项法律中。
例如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对于此次人格权的单独成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沈春耀称,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也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
据介绍,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规定救济方式,保护人格权不是“空洞口号”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指出:目前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中表现甚少,不足以彰显人格权利,不足以使人格权问题得到更好保障,应当通过人格权在民法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式来解决人格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江平还曾多次呼吁,人格权不仅要单独成编,还要解决法规内容的问题,“保护人格权不应是空洞的口号”。
南都记者关注到,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集中就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
比如草案在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同时,还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等。
防性骚扰保护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特别就性骚扰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此前,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而据此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显示,草案第79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这一条款,从“妇女”到“他人”,将法律规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所有人群。
焦点
1 拟设一个月离婚“冷静期”
其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昨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南都记者关注到,此前一些地方曾试点的增设离婚“冷静期”做法,首次被写入法律草案。
在民法典分编草案的婚姻家庭编中,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针对轻率离婚现象增多拟设“冷静期”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就民法典各分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说明。
沈春耀介绍说,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同现行婚姻法相比,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沈春耀介绍说。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45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满一个月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6年持续上升。据民政部发布最新数据显示,去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
此前多地就“冷静期”做出尝试
事实上,离婚前增设“冷静期”多地已做过尝试和探讨。
2010年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联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曾提交《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建议通过修改离婚程序以及婚姻咨询服务,挽救不应解体的婚姻。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随后最高法选择了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
在家事审判改革这一背景下,全国多地探索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索。上海、深圳、广州都在离婚判决中引入“冷静期”,时间为1个月至6个月不等。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离婚冷静期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加拿大、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为避免冲动离婚,也在离婚手续中设置了一定的“冷静期”。比如韩国制定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冷静期”出现家暴、财产转移怎么办?
伴随离婚“冷静期”的地方试点,一些争议和忧虑也接踵而来。有观点指出:离婚自由是否被干预?出现家暴怎么办?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此前两年的地方试点中,一些地方也就此做出针对性规定。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关于离婚案件冷静期设置的操作流程(试行)》中规定,在冷静期内,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应当终止离婚冷静期。
针对社会担心的离婚冷静期内配偶转移财产的问题,今年7月中旬,广东省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明确“财产申报”等制度,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如不实申报财产,将面临少分甚至不分的后果。
据悉,地方法院在离婚冷静期内组织协调、调查工作,有一些在告知当事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派出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家庭情况、子女情况以及诉状中提到的问题,通过走访社区、村两委和邻里亲属,最终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供法庭参考。此外,冷静期内,一些地方还安排妇联、社工和心理咨询师跟踪回访,防止“一冷了之”。
2 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首次从民法层面明确
可依法请求删除个人信息
在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此前受到各方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有专家指出,这是我国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草案首次在民法中明确“个人信息”定义
南都记者关注到,人格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第六章除隐私权外,还写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
于2017年10月起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则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等。
“草案中的条文虽然不是很多,但是细化了《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也使得个人信息在民法层面的保护得到加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人格权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中对“个人信息”延续了《网络安全法》中的定义,即个人信息指的是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个人信息既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又包括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信息。对此,张新宝说,法律草案的一审稿往往只是框架。一审稿发布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意见,对草案进行调整和打磨。个人信息作何具体定义,将来是否会有变化,还要看接下来的调整过程。
此外,针对此前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删除难、注销难等情况,草案中还明确了自然人可以请求信息持有人及时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况,即在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持有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持有的信息储存期限依法已经届满;根据特定目的,持有已经没有必要等。
若自然人明确拒绝,收集使用其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仍须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利用爬虫等技术收集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再利用的个案引起不少争议。
此次的草案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在自然人同意范围内;进行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或统计等行为;为维护公序良俗的必要行为等。
其中,草案指出使用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使用该信息侵害该自然人重大利益或自然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本人明确拒绝,即使是已经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他人收集或使用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无疑对违背自然人意愿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维权途径,而对现今依靠二次利用公开信息开展业务的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曾经代理徐玉玉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椿晖在接受南都采访时亦表示,此次在民法层面确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为未来保护自然人的权益、提起诉讼奠定了一个基础。
3“居住权”拟首次入法
为公租房和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显示,“居住权”拟首次入法。这一制度安排,将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拟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设立居住权
南都记者了解到,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草案还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外,草案中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死亡则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居住权”制度的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
就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也曾指出,设定居住权,其重要意义是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将为以房养老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他指出,从老年人婚姻制度来看,老年人再婚导致的财产权纠纷、遗嘱的利益保障成为突出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即使居住利益公证了,但若没有居住权的制度设计,子女若将房子出售,老年人的居住利益也会落空。
4 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而做出调整
草案不保留计划生育有关内容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这是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而做出的调整。
据悉,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如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现行收养法也规定:作为收养人,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南都记者关注到,与此相关的一个变化是,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五章第879条,对于收养子女的限制也做出放宽。
草案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此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原文链接: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828/13/200041_781838402.shtml
来源:南方都市报
版次:AA12
作者:程姝雯
采写:南都记者 程姝雯
实习生 蒋小天 钱柳君